最低工资标准-福建省-2022年4月1日生效

闽人社文〔2021〕148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将调整后的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及适用范围予以公布,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再适时作调整。

附件:

1.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2.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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