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年3月1日生效

桂政发〔202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20 年3月1日起执行。

2020 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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